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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不破租赁在实践中的应用
2008-06-10 13:51:46 来源:曹书珍律师
买卖不破租赁,房屋在买卖后,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。但是合同有效,鉴于出租人已经发生变更,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,本文做如下探讨。
一、房屋租金的转移问题。
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:“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,归出卖人所有,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,归买受人所有”,房屋的租金在房屋产权转移之前属于旧房主,转移之后属于新房主。
如果房屋租金是提前一年交纳,承租人已经将租金支付给旧房主,在年中房屋属于新房主,那么承租人也无需再向新房主交纳租金,因为承租人无任何过错,新房主可以向旧房主主张权利。
但是,如果承租人迟疑交付租金或者后交纳租金,该如何处理?
本文认为,不应该在一味的按照合同交纳给新房主和旧房主,而应当按照实际上享有权利的房主交纳租金。例如:应当是1月份交纳房屋租金给旧房主,但是承租人迟延交付,在6月份房屋转移给新房主,12月份承租人补交房屋租金,应当分别向旧房主和新房主交纳租金,而不是按照假设1月份交纳应该交给旧房主的合同的约定交纳给旧房主。
二、房屋押金的问题。
合同主体变更后,旧房主收取的承租人的房屋押金如何处理?
本文认为,不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,待合同到期后再退还给承租人。因为,旧房主已经丧失占有房屋押金的合同依据。旧房主可以将房屋押金交给新房主,由新房主在合同期满后退还给承租人,或者直接将房屋押金直接退还给承租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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